促進輸配以外的發售電由市場形成價格,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并綜合考慮各種市場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分散和降低市場風險。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三部分相加組成,包括與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協商定價機制確定的價格、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協商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基準電價可以參考現行目錄電價或電煤中長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等,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自愿協商或市場競價等方式形成。
在確定基準電價的基礎上,鼓勵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浮動調整機制。鼓勵建立與電煤價格聯動的市場交易電價浮動機制,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煤炭價格指數作參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價格和售電價格為基準,按一定周期聯動調整交易電價,電煤價格浮動部分在交易雙方按比例分配。具體浮動調整方式由雙方充分協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浮動調整期限應與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期限掛鉤。
探索建立隨產品價格聯動的交易電價調整機制。生產成本中電費支出占比較高的行業,交易雙方可參考產品多年平均價格或上年度價格,協商確定交易基準電價、基準電價對應的產品價格、隨產品價格聯動的電價調整機制等,當產品價格上漲或下降超過一定區間或比例時,電價聯動調整,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
交易雙方簽訂年度雙邊合同后,可探索建立與月度集中競價相銜接的價格浮動調整機制,根據月度競價結果,由雙方自主協商,對雙邊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確認。
探索建立高峰用電市場化機制。積極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通過市場化機制形成不同時段價格,補償高峰電力成本;現貨市場建立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合理體現高峰用電的成本和價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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